查看原文
其他

江苏高院:执行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文书确权执行标的,因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同一性或相关性,不予支持

江苏律师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本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公众号整理发布。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公众号转发请文首注明来源、作者。您可以搜索案例、法规。

裁判要旨

执行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文书确权执行标的,因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同一性或相关性,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第一、申请执行人实现不动产抵押优先受偿权,案外人另行以生效判决确认的不动产所有权为由,进而要求排除强制执行,抵押权与案外人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之诉与对判决生效文书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审查标准权利救济均不相同,两者之间的区分边界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第二、如何理解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三条第三款第五项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无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或相关性。同时,最高法院编著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第391页“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租赁权或其他实体权利,则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审查判断。”因此,江苏高院根据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项加以认定。本案江苏高院评价“案涉抵押合同经生效判决明确判决盛大公司有权对案涉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唐伟民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主张案涉抵押合同无效,明显与上述判决相冲突。如其认为案涉抵押合同无效,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不是借助于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主张。”

第三、另案生效文书确认实体权利,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排除强制执行,其查封扣押冻结时间节点较为关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案情介绍

一、盛大公司与京海公司、恒创公司、张琦、王建华、刘珍娣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中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京海公司、恒创公司、张琦、王建华就债务1610万元、律师费227538元及利息向盛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盛大公司有权以刘珍娣提供的坐落于金坛市××××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金坛市房他证字第××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3年11月11日金坛法院作出(2013)坛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唐为民对坐落于金坛市××××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唐为民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金坛市××××号房屋中属于唐为民所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不得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等执行措施。
二、2012年10月9日,常州中院作出(2012)常民诉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10月10日查封了案涉房屋。
溧阳法院在审理王惠平诉王华、刘珍娣、江苏金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王惠平申请,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保全。
2012年10月24日,唐为民诉至溧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屋拥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并要求刘珍娣配合办理该房产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溧阳法院根据唐为民的申请,当日作出(2012)溧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涉房屋,查封价值为505万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院通知王惠平、蒋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4月24日,该院以涉及标的为不动产为由,将该案移送金坛法院审理。

三、常州中院审理认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盛大公司对坐落于金坛市××××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唐为民以其对金坛市××××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为由,在(2013)常执字第0705号执行案件中提出执行异议。可见,案涉房屋是(2013)常执字第07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物。本案争议房屋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系同一标的物,均为金坛市××××号房屋。唐为民作为案外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并非针对执行行为本身,而是认为盛大公司不应对金坛市××××号房屋享有全部抵押权,实质上是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因此,唐为民的诉讼请求与已生效的(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密切相关,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2017年6月12日,常州中院作出(2017)苏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唐为民的起诉。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否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本案中,案涉争议标的为金坛市××××号房屋。该执行标的是否与常州中院(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相关,应根据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项加以认定。
首先,案涉执行依据为常州中院(2013)常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盛大公司与抵押人刘珍娣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有权以刘珍娣提供的坐落于金坛市××××号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金坛市房他证字第××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案涉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且明确判决盛大公司有权对案涉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唐伟民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与执行依据认定的事实及其判项密切相关。且唐为民主张案涉抵押合同无效,明显与上述判决相冲突。如其认为案涉抵押合同无效,理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而不是借助于执行异议之诉提出主张。常州中院以此为由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唐伟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唐为民主张其对案涉房屋拥有部分所有权并要求不得对案涉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2012年10月10日,常州中院作出(2012)常民诉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4年10月9日。2012年10月24日,唐为民在溧阳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对讼争房屋拥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并要求刘珍娣配合办理该房产的变更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1日,金坛法院判决唐为民对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但唐为民并未对常州中院(2012)常民诉保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提出异议,而是在溧阳法院提起案涉房屋的确权诉讼,且以金坛法院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后作出的确权之诉判决请求排除执行,其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唐为民的上诉。
标签:执行异议丨查封丨确权丨执行标的丨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716号“唐为民与溧阳市盛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李玉明审判员唐志容审判员赵建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123)。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及诉讼请求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以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对执行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2)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及其理由;
(4)异议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
(5)诉讼请求与作为执行依据无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不具同一性或相关性。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联系我们:电话/微信  13306117567(鲜文律师)

1.微信官方修改规则,只有多点每篇文章右下角“赞”和“在看”,微信才会判定你喜欢这个号,才会给你第一时间推送。
2.本公众号文章对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微信群朋友圈分享转发。也请理解作者辛苦付出,若其他公众号转载原创请在首部位置注明作者及来源。

行专题

专题一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纪要批复汇总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
最高法院:《关于不能恢复对涉案房地产的占有时能否折价抵偿问题的复函》
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执行回转时应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的复函》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
最高法院:《关于石油工业出版社申请执行回转一案的复函》
两高文件:《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高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
广东高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1)》
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2)》
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3)》

江西高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13)》

江苏高院:《关于强化依法规范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意见》
专题二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完整版
专题三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要点汇总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9个要点(2020年第1期•合第19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1个要点(2020年第2期•合第20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4个要点(2020年第3期•合第21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1个要点(2020年第4期•合第22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8个要点(2020年第5期•合第23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5个要点(2020年第6期•合第24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7个要点(2020年第7期•合第25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2个要点(2020年第8期•合第26期)

专题四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类案例集

1.执行管辖、执行内容、执行异议程序案例汇编

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3.债权执行、执行顺序、优先权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4.不动产作为执行标的,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5.评估拍卖、优先购买、税款支付执行案例汇编

6.参与分配、破产清算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7.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案例汇编

8.动产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专题五更新案例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进入分配方案的当事人,对法院财产分配清偿方案有异议,可以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北京高院: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以抵押权人身份实现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不具有排除善意买受人物权期待权

最高法院:商铺买受人未按买卖合同约定设定预告登记,导致抵押权人对商铺设定抵押,买受人具有过错,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作为原告对担保物权人清偿分配方案提异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审查主债权及优先权真实有效成立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申请前被执行人向原债权人清偿,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江苏高院:协议离婚取得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并登记配偶名下,第二天即复婚,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原共有财产许可执行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执行监督撤销以物抵债裁定,应恢复执行,不良资产受让人要求支付逾期履行滞纳金及迟延双倍利息予以部分支持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主动受让第三人对申请执行人债权,形成与申请执行人互负债务主张抵销,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以代扣代缴人身份缴纳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申请执行人以无权扣缴个人所得税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已经立案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上一级复议机构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不应直接对执行异议审查

最高法院:不同执行法院对相同第三人发协助执行,协助执行内容应明确具体,识别协助事项真实有效是第三人协助义务前提

广东高院: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对于已经立案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申请

江苏高院:到期债权第三人要求剔除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部分债权的,执行异议中应审查确认已实际履行真实性

最高法院: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日即终结全案执行程序,应当准许针对以物抵债裁定提异议,异议期限参照终结执行行为期限

江苏高院: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给付义务,执行机构应当审查给付内容是否履行完毕,难以判断的应允许当事人另行诉讼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多个案件合并执行,不动产区分首查封与轮候查封,按各申请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房产企业,按有利买受人条文执异审查,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售未解除抵押致登记障碍非买受人自身原因

上海高院:唯一住房经拍卖偿债后的剩余款项发还被执行人,发还剩余款项超过五至八年保障居住租金,不支持扣除保障租金

广东高院:认为限制消费与纳入失信名单措施错误,应当启动纠正程序审查作出决定,以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审查程序不当

江苏高院: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无力承担税费为由,未在合理时间办理过户登记,应认定案外人自身原因,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应当给付被执行人的到期或未到期工程款可以冻结,消极不作为即履行执行义务,但进度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冻结

江苏高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或失信人员名单惩戒措施,应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执行机构应当适用启动纠正程序审查作出决定

江苏高院:案外人作为拆迁安置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主张实体权利,审查安置房屋特定化,交付占有及过错不影响排除执行

江苏高院:对质押物处分导致案外人质权丧失,案外人以优先受偿为由请求排除执行,适用执行标的审查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法院:查封前案外人以房抵债方式支付房款且占有房屋,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可以参照适用《执行异议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江苏高院:仅土地抵押登记,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直接推定抵押权人对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江苏高院:抵押权未形成,抵押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非抵押责任,本质是金钱债务

广东高院:抵押设立后土地上新增建筑物应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抵押权人对新增地上建筑物变价所得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商品房未竣工交付,购房人对商品房不存在合法占有事实,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房屋主张实体权益,不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审查房屋是否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

江苏高院:注册资本验资当天以交易方式转移关联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就交易真实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认定抽逃出资

广东高院:执行中查封的不动产与他人共同共有,不属于执行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

江苏高院:抵押与保证并存,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抵押物以物抵债,不属于放弃抵押担保,可以对连带保证人名下唯一住房执行

广东高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仅限建筑物本身的折价拍卖款,承包人对建筑物占有相应土地价值不享有优先权

江苏高院: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明知迟延履行且予以接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履行违约另诉主张

江苏高院:案外人对执行财产主张权利,应当在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逾期提出仍可进行执行监督救济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裁定以物抵债同时全案终结执行,案外人对执行财产主张权利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江苏高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程序衍生诉讼,执行依据被撤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存在诉的利益,应当驳回起诉

江苏高院:承包人对发包人工程款债权,案外人以工程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是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工程款债权所有,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挂靠施工的承包人未参与施工,工程款不属于承包人责任财产范围,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具有特定性,可排除执行

安徽高院:实际施工人是被执行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承包人提执行异议主张享有工程款,应进行实体审查

江苏高院: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属于可供执行财产,违法建筑流拍可裁定以物抵偿债权人,抵债人不应当限定集体组织成员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财产整体处置的拍卖款分配,工人工资债权不优先抵押债权清偿,非抵押财产拍卖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

江苏高院:定向询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询价对象及财产计价方法违反评估程序,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重新评估

常州中院: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应当裁定中止债权执行,执行裁定错误告知救济途径的,应当执行监督撤销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拍卖财产的土地性质与评估价格严重失实,竞买人提出执行异议,成交裁定应当撤销

北京高院:《变更追加规定》实施前,第三人以特定财产线索向执行法院承诺偿还债务,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第三人直接以利润向执行法院承诺履行生效文书债务,无担保暂缓执行法律效果,应当先行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北京高院:案外人为获取更大拆迁补偿利益,规避国家政策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案外人以真实权利人为由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生效判决作出前,第三人承诺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并非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追加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执行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异议立案且未告知救济途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撤销执行裁定

江苏高院:第三人对执行和解协议作部分承诺,系执行担保,以执行监督方式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并非案外人异议裁定,案外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江苏高院:执行裁定未告知救济途径,法律赋予救济权利不因遗漏告知而灭失,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撤销执行裁定

江苏高院:无偿受让抵押债权的第三人,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拍卖成交并抵销竞拍款,不属于执行回转中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财产

北京高院: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尚需协商房价为由,未在合理时间办理过户登记,应认定案外人自身原因,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另案生效裁判具有法律利害关系,债权人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江苏高院:抵押物未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的,抵押人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质是金钱债务并非承担抵押责任

广东高院: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被执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执行法院应将代扣代缴金额从申请执行标的额中扣除

最高法院:拍卖前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登记不同主体为分离状态,根据财产实际状态单独拍卖土地使用权予以支持

最高法院:签订以房抵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远远低于市场价,视为没有支付商品房全部价款,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

最高法院:基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作出的执行裁定,救济途径应当完整告知案外人当事人提执行异议之诉或提审判监督再审

最高法院: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之诉前提是已经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追加当事人配偶,救济途径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转破申请,执行法院尚未作出移送破产决定的,以受理破产审查为由中止执行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仅限建筑物本身的折价拍卖款,基于房地一体处置原则,不享有建筑物占用的相应土地价款

最高法院:财产处置已取得拍卖款项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的,执行应停止给付,属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其他已知执行法院继续处置财产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以物抵债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江苏高院:承租人要求带租拍卖,本质是租赁期限内阻止执行标的向受让人移交占有不动产,应当按照执行标的异议予以审查

最高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后,裁定被执行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应中止审理,待管理人确定后诉讼继续进行

裁判要旨:刑事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犯罪前的合法财产不应当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公开听证实质审查

江苏高院: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没收财产,可执行夫妻共有合法财产变价款份额,需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须费用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财产分配清偿方案不服的,债权人可以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